(2017)粤1424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学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104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学考,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5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学考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学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黄学考多次向吸毒人员黄某、古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黄学考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袋冰毒给吸毒人员古某吸食。2、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黄学考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袋冰毒给吸毒人员古某吸食。3、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黄学考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袋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吸食。4、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学考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袋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微信红包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学考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究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黄学考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学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交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塑料袋四十八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钟伟萍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