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行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高荣根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荣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沪02行初466号原告高荣根,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谢坚钢。委托代理人叶平,男。委托代理人孙永伟,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理人于洋。委托代理人应豪,男。委托代理人杨凌彦,男。原告高荣根不服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杨浦区政府”)作出的杨府房征补[2016]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杨浦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杨浦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因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房管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荣根,被告杨浦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叶平、孙永伟律师,第三人杨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应豪、杨凌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杨浦区政府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杨府房征补[2016]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一、房屋征收部门杨浦房管局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高荣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宝山区潘沪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为131.05平方米,该房屋市场价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75,911.65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高荣根在房屋征收部门交付房屋时支付差价款5,532.03元,该套房屋归被征收人高荣根所有,被征收人应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二、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后的30日内向其发放全部选择外区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150,000元、搬家补助费、不予补偿建筑材料费、装饰装修费、家电设施移装费等费用。三、被征收人高荣根应当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使用人一起腾空本市内江路公助一村XXX号二层、底层东灶间(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并与上海市杨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浦一征所”)办理移交手续。原告高荣根诉称: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涉案基地签约率超过85%缺乏证据支持。杨浦一征所系盈利机构,不能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房屋有一个三楼的搭建,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虽然该搭建经申请未获批准,但仍应计入总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评级机构不具备评估资质,评估报告不合法,对鉴定报告也不予认可。原告户依法应当获得一套本区的安置房屋。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判决撤销杨浦区政府作出的杨府房征补[2016]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告杨浦区政府辩称:原告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29.9平方米,被告据此作出面积认定符合本市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文及基地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对原告所称三楼搭建,被告亦根据补偿方案给予了残值补偿。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由职能部门颁发,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原告对评估资质有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另行提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本市宝山区,与杨浦区系相邻行政区域,符合沪府办发[2012]24号文关于相邻区域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杨浦一征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符合《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杨浦房管局述称:同意被告杨浦区政府的答辩意见,因原告户不予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对其所称三楼搭建未能进行实际丈量。根据补偿方案,残值价格按照300元/平方米计算,但从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角度,承诺不予补偿建筑材料费给予2万元的托底补偿。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浦区政府于2013年5月11日作出杨府房征[2013]1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并收回该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人杨浦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杨浦一征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该地块签约期限为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9月21日。截止2013年7月20日,被征收地块签约比例达到85%以上,已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被征收房屋在上述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至房屋征收部门杨浦房管局报请杨浦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该户已经超过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性质为私有居住房屋,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屋产权人为高荣根。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的记载,该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二层22.8平方米及底层东灶间7.1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为29.9平方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被征收房屋内常住户口5人,即高荣根、妻陈菊娣、子高胤、儿媳蒋蓓莉、孙子高佳澍。原告户提出居住困难保障审核申请,杨浦区住房保障机构经核查,认定原告户居住困难人员为高荣根、陈菊娣、高胤、高佳澍。经上海申杨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分别为二层21,247元/平方米、底层东灶间20,205元/平方米,该地块评估均价为21,726元/平方米,估价时点为2013年5月11日。因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基地评估均价,故按照基地评估均价计算该房屋的补偿金额。2013年6月9日,房屋征收部门向原告户送达了编号沪申杨房地估(2013)ZG0002·分户0579评估分户报告。因原告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房屋征收部门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于2013年11月26日,向原告户送达了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2013年12月4日,专家委员会对原告户评估分户报告作出编号沪房地估鉴(2013)103-50鉴定结果报告,鉴定结果为:估价机构资质和估价师执业资格在注册有效期内。估价报告规范,评估价格合理。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为1,170,379.62元,包括评估价格649,607.4元(21,726元/平方米×29.9平方米),价格补贴194,882.22元(21,726元/平方米×0.3×29.9平方米),套型面积补贴325,890元(21,726元/平方米×15平方米)。根据涉案地块补偿方案规定的折算单价及折算公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经折算后人均建筑面积大于22平方米,故原告户不再增加保障补贴(1,170,379.62元÷11,150元/平方米÷4=26.24平方米)。根据涉案基地补偿方案,原告户全部选择外区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为150,000元。此外,房屋征收部门应需支付原告户搬家补助费、不予补偿建筑材料费、装饰装修费、家电设施移装费等费用。因征收双方对征收补偿方案未能协商一致,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杨浦房管局于2016年1月5日向原告户送达了报请安置房屋本市潘沪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分套评估报告单,并于2016年1月19日报请被告杨浦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杨浦区政府受理后,于同月22日向高荣根送达了杨浦房管局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调查调解审理通知等材料。同月26日,杨浦区政府组织召开审理调解会,高荣根参加会议,但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杨浦区政府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后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原告户并公告。高荣根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被告杨浦区政府提供的立案审核表、决定审批表、期限延长审批表、关于对高荣根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征收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征收协议书、征收事务所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作人员授权委托书、审理会通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及调解审理通知书的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书的送达回证及公告证明、房屋征收决定、告居民书、房屋征收协议生效公告、房屋所有权证(沪房杨字第03898号)、情况说明、房地产登记信息、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单、公告、房屋建筑面积调查认定情况、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资料摘录、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告、房屋征收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申请表、情况说明、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结果公示表、居住困难户认定结果单、居住困难户核查结果单、评估机构选举投票情况记录、确定估价机构公告、城市房屋征收估价委托合同、房地产估价机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公告、居住房屋评估均价的说明函、房屋评估初步结果公示表、评估分户报告单、装修评估分户报告单、专家鉴定委托书及鉴定委托表、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及送达回证、鉴定结果报告、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回证、增补房源的备案证明、房源清单、增补产权调换房屋公示及价格评估清单、承诺书、房地产登记簿、估价报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看房单及送达回证、协商记录、高荣根户具体补偿方案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杨浦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本案中,第三人杨浦房管局因与原告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未达成协议,报请杨浦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杨浦区政府受理后,核实了证据材料,查清了房屋征收补偿的事实,并组织原告与第三人杨浦房管局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于依法延长的审理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进行了送达,执法程序合法。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产权人、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应得补偿款的计算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评估价格等的认定,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认定事实清楚。被告杨浦区政府对原告户以房屋产权调换并结算差价的方式予以补偿,并支付其他应得补贴和奖励费用,该决定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涉案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系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系争基地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且行政行为具有既定力,房屋征收决定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确认违法,应属合法有效,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杨浦一征所受杨浦房管局委托作为涉案基地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现无证据证明杨浦一征所在本案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实施了盈利行为。关于原告对房屋建筑面积的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根据原告户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登记信息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符合法律规定及基地补偿方案。原告所称三楼搭建未经审批,亦未办理登记,被告对此给予了不予补偿建筑的材料费补贴,未侵犯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该项异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对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及鉴定的异议,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上海申杨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经选举产生,具有评估资质,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应为合法有效。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认定该估价报告规范,评估价格合理,故本院对原告该项异议不予采信。关于原告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异议,因原告户未能协商成功,故未能选择本行政区域的安置房源。现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综合原告户补偿金额及基地房源等情况选定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该房屋属于涉案基地的增补房源,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符合相关规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荣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高荣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韩瑱审 判 长 姚倩芸审 判 员 王 兵人民陪审员 薛翠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