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法定代表人:谢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执行董事,住四川省罗江县。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6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并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6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刚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由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