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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某、魏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1990年9月11日出生,住定兴县。被执行人魏某,男,汉族,1985年9月6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执36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道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