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阎长生、阎厚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长生,阎厚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阎长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阎厚礼,男,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阎长生与被执行人阎厚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房屋由原告所有。在执行中执行人员现场将房屋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阎长生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