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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阎长生、阎厚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长生,阎厚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阎长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阎厚礼,男,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阎长生与被执行人阎厚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房屋由原告所有。在执行中执行人员现场将房屋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阎长生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