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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爱国与江厚银、陈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国,江厚银,陈禾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爱国,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江厚银,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陈禾松,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2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江厚银、陈禾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厚银妻子郑玉琴持有的怀宁县腾龙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程 峥审判员 陈纳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