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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执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文兵与黄伟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兵,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保64号申请人:刘文兵,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被申请人:黄伟,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市。申请人刘文兵与被申请人黄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林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伟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相应财产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文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伟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相应财产。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刘文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海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昌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