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赫欣茜与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欣茜,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91民初486号原告:赫欣茜,女,199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永,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法定代表人:苏志瑞,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赫欣茜诉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委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欣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赫欣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过渡费15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西仰陵村村民。2010年11月23日,西仰陵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原告在西××一块宅基地并被被告列为拆迁户。2012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对评估结果核实后,在2011年1月23日之前签订协议的,拆除并腾清(包括树木),经拆迁办验收合格,过渡费按标准户3000元每月,一次性预付两年,每户奖励50000元,一次性补助冬季取暖费3000元,宅基地剩余0.296亩折款88800元,评估价款1406元,合计补偿金额215206元。双方严格遵守,如有违约,按《方案》第27条执行。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按协议履行,同时被告也按约定发放了两年过渡费。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期间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过渡费。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领取上述期间过渡费,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赫欣茜系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民。2010年西仰陵村进行城中村改造,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委会将原告赫欣茜列为拆迁户。2012年6月29日,原告赫欣茜与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对评估结果核实后,在2011年1月23日之前签订协议的,拆除并腾清(包括树木),经拆迁办验收合格,过渡费按标准户3000元每月,一次性预付两年,每户奖励50000元,一次性补助冬季取暖费3000元,宅基地剩余0.296亩折款88800元,评估价款1406元,合计补偿金额215206元。同日,原告赫欣茜与被告签订拆迁交房协议一份,证实原告赫欣茜于2012年6月29日已经拆除腾清。协议签订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委会向原告赫欣茜发放了拆迁补偿款,其中包括预付两年的过渡费72000元。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委会停止向原告赫欣茜继续支付过渡费,故原告赫欣茜提起诉讼。另查明,截止至2017年2月22日,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尚未向原告赫欣茜交付拆迁安置房屋。上述事实有《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交房协议》、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所证实。本院认为,过渡费系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的用于搬迁和临时安置住房的费用。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29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赫欣茜依据该协议拆除腾清房屋,被告西仰陵村委会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赫欣茜发放拆迁安置补偿房屋交付前的过渡费。因被告西仰陵村委会至今未向原告赫欣茜交付安置房屋,故应依约按3000元/月向原告赫欣茜发放2012年11月23日至2017年2月22日期间过渡费153000元(51个月*3000元/月)。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赫欣茜支付自2012年11月23日至2017年2月22日期间的过渡费15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