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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冀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冀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刑初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冀平,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行唐县。2016年7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辩护人焦文华,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冀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1月9日以石检诉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效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1及其代理人张力贞,被告人周冀平及其辩护人焦文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冀平于2016年7月1日21时许,开车到行唐县龙州镇齐村办事,返回时经过该村村南“家乐福快餐店”门口,发现其前妻石某在门口。周冀平下车后同石某商谈孩子上学的事并向其索要欠账,石某丈夫被害人孙某1发现后和周冀平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孙某1用砖头砸周冀平,周冀平捡起掉在地上的折叠刀扎向孙某1的右腋窝及腹部,后孙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孙某1系被他人以单面刃锐器刺破右腋动脉及肠及肠系膜致大出血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冀平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周冀平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周冀平无辩解。其辩护人主要辩称周冀平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孙某1有重大过错,周冀平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冀平于2016年7月1日21时许,开车到行唐县龙州镇齐村办事,返回时经过该村村南“家乐福快餐店”门口,发现其前妻石某在门口。周冀平下车后同石某商谈孩子上学的事并向其索要欠账,石某丈夫被害人孙某1发现后和周冀平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孙某1用砖头砸周冀平,周冀平持折叠刀扎向孙某1的右腋窝及腹部,后孙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孙某1系被他人以单面刃锐器刺破右腋动脉及肠及肠系膜致大出血死亡。周冀平于当日23时25分到行唐县公安局龙州中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石某证明:2016年7月1日晚上七点左右,她和孙某1还有几个大车司机在国税局对面的“凤楼饭店”吃饭,快九点时吃完了,期间,孙某1他们喝了点白酒和啤酒,孙某1喝了大约半斤白酒,啤酒喝了有两瓶,吃完饭孙某1开车拉着她回齐村的家。走到齐村信用社南边大约50米路西的“家乐福”饭店时,孙某1将车停到了饭店门口的公路边,车头向北,孙某1在停车前就开着他的警报一直响,他停好车后她下车准备回家,孙某1就用他车上的扩音器喊话,喊什么没听清。她走了二百米担心他闹事又返回来,这时看见孙某1的弟弟孙某2在孙某1旁边站着呢,并劝孙某1不要喊了,但是孙某1还继续喊,孙某2就直接进了“家乐福”饭店。大约三分钟前后,她前夫周冀平开着一辆白色的皮卡由北向南过来,将车停在孙某1车南边的公路一旁,当时周冀平的车头是冲南的,周冀平从车上下来走到她跟前向她要钱,孙某1说:“你俩的事是你们自己的事,不要影响我现在的生活。”接着他俩就开始对骂,孙某1走到“家乐福”饭店北边,拿起了两整块红色板砖,左右手各一块,周冀平当时在自己车的北边站着,孙某1拿着板砖距离周冀平约三米远时,将手中的砖砸向周冀平,当时天黑没看到是否砸住了,紧接着周冀平就向孙某1跑来,孙某1就向北跑,周冀平在后面追孙某1,孙某1斜着向东跑到了公路东侧,周冀平也追了过去,公路对面很黑也看不清,接着周冀平返回来,搧了她一巴掌就开上他的车走了。她和孙某2赶紧过去看孙某1,跑到公路东边后发现孙某1侧身躺在地上,上半身是血,孙某2赶紧打了120,120来后把孙某1送到医院。她确实欠着周冀平的钱。她和孙某1是2016年5月20日结的婚,到孙某1死亡才40天。孙某1有一把刀子,折叠的,什么特征也说不清,她在家里桌子上见过一次。证人孙某2证明:2016年7月1日晚上九点,他从外面散步回来,走到饭店门口时,看到叔伯哥哥孙某1和后嫂在他的饭店门口站着,他过去和孙某1打了个招呼就进饭店喝水。后来隔着玻璃看到孙某1和一个人在外面吵,他就出去了,出去后发现那个男的向他后嫂要钱,孙某1说:“她欠你钱,你到法院告她,你不能干扰我们的正常生活。”说着说着孙某1就和那人骂起来。这时饭店里有人叫了他一声,他扭了一下头,转回头见孙某1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那个人的手在裤子口袋里插着,他们两个就唬到一块,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后来他哥就往东北跑,那个人就追,后来他哥过了公路,后嫂也跟着过去了,那个人没有追过去。后来后嫂叫他过去,说扎着你哥哥了,他赶紧过去。过去后发现他哥肚子上有个口子,留着血,他赶紧打了120和110。后来120过来,他们陪着去了医院,但是没有抢救过来。证人周某1证明被告人周冀平给其打电话,对其讲了和石某丈夫发生冲突并持刀扎伤对方的经过,其建议周冀平自首。证人周某2证明周冀平给其打电话,对其讲了和石某丈夫发生冲突的经过。人身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7月2日9时10分--25分,侦查机关经对周冀平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周冀平右胳膊前臂有两处皮擦伤,后臂有一处皮擦伤,背部右上方有一块淤青,头部有两处肿包。并扣押周冀平的裤子一条、黑色皮凉鞋一双。6、搜查笔录证明:侦查机关于2016年7月2日1时45分--59分,在周冀平带领下,对周冀平家进行搜查,在周冀平家北房从西往东数第四间卧室的床头柜内发现一把黑色折叠刀,床上发现一件黑色半袖背心。并予以扣押。7、辨认笔录证明:经石某辨认,其从12把不同的刀子中,确认10号刀子(侦查机关从周冀平家提取的刀子)和孙某1放在家里桌子上的刀子特征一样,象是一把刀子。辨认笔录证明:经石某辨认,其确认在殡仪馆看到的尸体就是其丈夫孙某1。8、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河北省省道232行唐县龙州镇齐村村南“家乐福”快餐店门前附近路段路面上及路东西两侧地面上。中心现场位于省道232行唐县龙州镇齐村村南路段,路某2自南向北为小胖汽车装饰、航翰金融、孙某1家、孟某2家、孙某2家、家乐福快餐店等;路东自南向北依次为鑫征昌机械、赵家快餐、天圆化肥批发零售、王兵文家在建二层楼。现场勘查:省道232行唐龙州镇齐村村南路段呈南北走向,距“家乐福”快餐店南墙1.7M处地面上有四块不完整的砖头(拍照固定,原物提取,物证编号1);在砖头所在位置北侧附近地面上,穿过省道232到王兵文家二层楼前省道232道路某1沿有一0.6M×19.2M范围内的成趟滴落血迹(对血迹分段进行拍照固定,棉签擦拭提取,物证编号2、3、4、5);在王某家二层楼前地面上,距王某家二层楼南墙1.5M,距省道232路东沿1.3M有一1.2M×1.4M范围的血泊(拍照固定,棉签蘸取)。有现场照片及平面图证明。现场进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明:现场提取砖头四块,滴落血四部,血泊一处。9、尸检鉴定结论证明:①衣着检验:死者孙某1上身灰色短袖T恤(血迹浸染,右腋至领口至前右下摆撕裂,左某摆有一2.5cm破口),下身着蓝色长裤(左后兜有一音响遥控器,右前兜有11元人民币和一团卫生纸,右后兜有3元人民币和一团卫生纸)和灰色三角裤,腰系棕色皮带,足穿蓝色运动鞋和白色棉袜。②尸表检验:尸斑呈淡红色,分布于尸体背臀部未受压部位,指压褪色。尸僵存于全身诸大关节。黑色寸头,发长2.0cm。双眼闭合,双侧角膜透明,双侧瞳孔直径均为0.6cm,双侧球、睑结膜苍白。双耳耳廓外形正常无损伤,双侧外耳道内无异物。外鼻外形正常无损伤,鼻腔内无异物。口唇苍白,口腔内无异物。舌位于齿裂内,牙齿完整,齿龈苍白。头面部损伤:左额眉弓处有2.0cm×0.8cm表皮剥脱,左眼下睑有0.7cm×0.6cm表皮剥脱;胸腹部损伤:右锁骨下方有四处针孔样损伤(抢救时形成),左下腹脐下6.0cm处有一长2.0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上钝下锐,深达腹腔;四肢部损伤:右上臂内侧近腋窝处可见2.5cm创口一处,创缘整齐,创角上钝下锐,深达肌层,其下伴有5.0cm表浅划伤。余体表未见其它损伤。③解剖检验:打开心包,心包腔内有少量淡黄色液体,心脏表面未见出血点;打开腹腔,腹腔内可见积血和血凝块100ml,左腹腹内侧壁有2.3cm创口,与腹壁创口相贯通,小肠有2.4cm、2.3cm创口各一处,肠内容外溢,肠系膜有2.0cm、2、0cm、2.3cm三处创口。腹主动脉和静脉未见破损。肝脏颜色发白。脾脏颜色暗淡,被膜皱缩。剪开胃壁,胃内容少量食糜。余腹腔脏器未见明显异常;局部切开右上臂内侧皮肤,钝性分离皮下组织及肌肉,可见肌肉部分断裂,周围出血,右腋动脉断裂。④提取检材及处理:提取死者心血一部备检。剪取死者十指指甲备检,捺取死者十指指纹备用。⑤论证:根据尸表检验所见,死者左下腹和右上臂内侧近腋窝处创口具有创缘整齐,创角一锐一钝等特征,符合单面刃锐器刺击所致,死者其余部分损伤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根据尸体解剖检验所见,死者右腋动脉断裂,多发肠及肠系膜破裂、腹腔内积血,结合尸体检验见口唇苍白、腹腔脏器贫血貌等征象,符合腋动脉断裂及多发肠及肠系膜破裂致大出血死亡。⑥鉴定意见:孙某1系被他人以单面刃锐器刺破右腋动脉及肠及肠系膜致大出血死亡。10、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法物字〔2016〕437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送检周冀平血样一部、孙某1血样一部、折叠刀一把(其上未见可疑斑迹)、公路东侧边缘血泊血一部、公路路面滴落血一部。经鉴定,折叠刀上未获得STR分型;送检的公路东侧边缘血泊血、公路路面滴落血,在排除同卵双生的前提下,与孙某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3.99×1018。11、行唐县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证明:孙某2于2016年7月1日21时14分,用电话158××××7086报警:龙州镇齐村村南“家乐福”快餐前有人打架,有人受伤。行唐县公安局龙州中队证明:周冀平于2016年7月1日23时25分到龙州中队投案自首。13、行唐县公安局龙州镇派出所证明:周冀平出生于1976年3月5日,孙某1出生于1977年5月2日.14、被告人周冀平供述:2016年7月1日晚上9点多,他开着车从齐村回家,走到齐村村南“中石化”加油站北边,看到公路西边停着一辆白色小型越野车,闪着警灯、响着警报,他看到前妻石某在汽车南边站着,他把车停在公路西边、白色越野车南边,然后下车向前妻要钱,因为她欠他六十多万。说话过程中,孙某1走过来,喝得醉醺醺的,孙现在是石某的丈夫,孙说他和石某现在是合法夫妻,他对孙说她欠我几十万元债,想跟她说说债务和孩子的事。孙某1就走到他面前骂他,还说不想活就弄死你。嚷嚷了几句石某就劝孙走了,他和石某继续说债务和孩子的事。也就一两分钟的时间,孙某1两手一手拿着一块砖头过来,边走边说:“妈逼,我拍死你。”他往后退了两步,还没来得及跑,孙就用砖头砸他,砸到他的右胳膊、头左边,把他砸倒后,他听到“咣当”一声,看到地上有个刀子,他当时也急了,就去抢刀子,孙也跟他抢刀子,抢刀子过程中把他的右手划了一下,他抢到了刀子,孙跟他夺刀时捉着他的手或胳膊,他右手拿着刀子觉得好象刺了孙右腋窝一刀,后来孙撒开他的手或胳膊。后来孙某1又拿砖头砸他时,他用刀子扎了孙腹部一刀,孙转身往北跑了。他追了几步,看孙跑远了,就不追了,回到车上开车回家了,刀子就放在副驾驶座位上。到家后,发现两手都有血,刀子上也有血,他就洗洗手,洗了洗刀子,然后,换了衣服,把换下来的上衣放到床上,把刀子扔到睡觉屋的北房西边那套房子东边卧室床头里面。后来他打电话给周某2、周某1,把事说了说,他们让他投案,他就打110报警了。刀子是黑色折叠式的,单面刃,合着有十公分左右,刀刃有六七公分,刀子是打斗过程中掉到地上的,他从地上捡的,应该是孙某1从身上掉下来的,他拿起来时刀刃是开着的。刚开始没有打的时候,有个人过来劝了劝他们,他不认识这个人,后来这个人没有再来。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周冀平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周冀平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观点,经查属实,予以采信;所提被害人孙某1有重大过错,经查,被害人孙某1先持砖头投砸周冀平,对案件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所提孙某1有重大过错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冀平与孙某1发生争执后,孙某1持砖头投砸周冀平,周冀平遂持刀扎伤孙某1,致孙某1抢救无效死亡,周冀平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周冀平有自首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已调解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冀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二、查获的作案工具刀子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高 雷审 判 员  刘明军代理审判员  蒋正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培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