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增河、刘慧芳与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河,刘慧芳,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王增河,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刘慧芳,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增河、刘慧芳与被执行人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52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67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52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