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海生与王胜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生,王胜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74号原告高海生,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王胜玉,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高海生诉王胜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王尚顺陪审员 原 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雪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