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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邓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4刑初82号公诉机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勇,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竹县看守所。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尚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邓勇到大竹县某某镇某某窗帘门市旁一五金门市购买灯泡,路过该窗帘门市时发现该门市桌子上有一部手机,被告人邓勇见门市内无人便将店主彭某放在该门市内的一部漫猫M8手机盗走,后被告人邓勇将该手机借给罗某使用。2017年3月20日经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失主彭某被盗的漫猫M8手机价值2566元。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邓勇到大竹县某某镇某某路“某某饭店”准备吃饭,见饭店内吧台上有一部手机正在充电,且店内无人,便将店主郑某正在充电的OPPOA59M手机盗走。2017年3月6日经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失主郑某被盗的OPPOA59M手机价值1147元。另查明,被告人邓勇将所盗的漫猫手机给了罗某,后被罗某遗失;OPPOA59M手机在案发后被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郑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彭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的证言,大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赃物照片,购机票据及手机的相关信息,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竹价认鉴[2017]11号、1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以及被告人邓勇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手机,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勇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由此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退赔。被告人邓勇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邓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邓勇退赔被害人彭某被盗的手机损失25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蕾附:本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