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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北海诚艺装饰有限公司、陈一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诚艺装饰有限公司,陈一亮,陈文忠,方良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海诚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163号振业中央华府三单元0307号。法定代表人游树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一亮,男,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文忠,男,汉族,1964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方良惠,女,汉族,1961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诚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一亮、陈文忠、方良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良惠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一亮、陈文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