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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兆涛与佛山市宝升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兆涛,佛山市宝升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493号原告:何兆涛,男,汉族,1953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宝升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16号联华大厦1601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57970756-5。法定代表人:黄汉奎。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桂英,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投资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7日,被告因经营需要,接受原告的现金投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有关投资事项达成《投资协议》(合同号:2015010701),且原告于当日转帐投资款50000元至被告指定账户。同时,该《投资协议》约定被告应在投资期满当日,即2016年1月6日,向原告清偿全部投资款,并支付完毕所有的投资收益。2016年1月7日,被告又因经营需要,与原告协商一致后,双方签署了《投资协议(补充)》(合同号:2015010701),作为对前述《投资协议》的顺延,新的投资期限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现投资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无合理答复,拒不现身,直至今日,分文未付。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如今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兆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炫人民陪审员  苏结梅人民陪审员  何献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婉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