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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顾成宣、张彪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成宣,张彪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特20号申请人:顾成宣,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张彪,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顾成宣与申请人张彪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顾成宣与申请人张彪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20日经临泉县城关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乙方张彪自愿将自己从临泉县瑞景置业有限公司购得的位于临泉县光明路西幸福路北侧的“瑞景国际花园”第9座1302号房屋转让给甲方顾成宣(房屋面积以购房合同为准),转让费合计人民币63万元整。乙方保证对该房产拥有独立所有权。二、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把因该房涉及的所有银行贷款及利息等款项全部结清后,甲方即先行支付乙方购房款58万元,余款5万元待该房屋过户到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名下后,再予支付。三、签订本协议之日,乙方将该房屋交付甲方,并连同该房的所有的购房手续,包括购房合同、水、电、天然气立户的相关登记手续,一并交付给甲方。四、由于该房所属的房产总证现暂未办理,待开发商将房产总证办理下来后方办理该房房产分证,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办理该房产分证的过户手续,产生的过户费、税由甲乙双方协商承担。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协议效力相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顾成宣与申请人张彪于于2017年4月20日经临泉县城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赫凤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