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邓检秀、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检秀,谢伟,谢小燕,谢积贵,赖彩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356号申请执行人邓检秀,女,1971年3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执行人谢伟,男,1993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谢小燕,女,1999年1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谢积贵,男,1938年3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赖彩茂,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检秀、谢伟等人与被执行人赖彩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54815元及利息,执行人分文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赖彩茂长期在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民一(版)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清平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永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