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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骆亚君与张小文、长沙市开福区顺安房屋信息咨询部、喻亮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亚君,张小文,喻亮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390号原告骆亚君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文常,总经理。被告张小文被告长沙市开福区顺安房屋信息咨询部法定代表人黎纯平,董事长。第三人喻亮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亚君与被告张小文、长沙市开福区顺安房屋信息咨询部、第三人喻亮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亚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XX号(通发公寓)XXX号楼1XXX号房屋。原告骆亚君以其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限额为58万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本院认为,原告骆亚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骆亚君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XXX0号(通发公寓)XXXX号楼XXX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 静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佘 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瑷君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