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毕桐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毕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辽0103刑更5号罪犯毕桐,无职业。2013年1月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了(2016)辽0103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毕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当时毕桐处于哺乳期,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辽0103刑更字5号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毕桐予以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止。2017年4月19日我院收到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提供的《收监执行建议书》、《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关于毕桐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情况说明等材料。经查,沈阳市妇婴医院病历、检验报告单、三维彩超报告单显示罪犯毕桐系已经怀孕8周的妇女,无法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毕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