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4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王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王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717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59838430U),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淮河南街11-1号4、5层。法定代表人:潘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桦,男,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苏雪娇,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楠,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被告王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