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25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拴中与义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拴中,义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5民初1号原告:王拴中,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5日,身份证号:×××,住甘肃省××县王家社*号。被告:义子,男,藏族,住玛曲县曼日玛乡强茂行政村十二队。原告王拴中诉被告义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2017年4月13日,原告王拴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拴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拴中承担。审判长 张 永 贵审判员 群曾召玛审判员 牛 万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草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