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2执5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宜兴市益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杭州汇润涂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益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杭州汇润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536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益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新街,组织机构代码60799394-2。法定代表人孙娜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群(受该公司特别授权),该公司会计。被执行人杭州汇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组织机构代码67677744-2。法定代表人冯旭健,该公司经理。宜兴市益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与杭州汇润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润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宜和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汇润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益民公司定作价款47357.9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20元,由汇润公司负担。因汇润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益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汇润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有登记在其名下的浙A×××××小型车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现汇润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汇润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行为。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丁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