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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谢龙强、满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龙强,满秀,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谢龙强,男,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满秀,女,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夏。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谢龙强、满秀申请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902民初10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谢龙强、满秀案款4264元,承担执行费25元。本案在立执行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4289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现本院已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02民初10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一林审判员  陈 展审判员  梁伟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红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