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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唐海燕、顾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海燕,顾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财保6号申请人:唐海燕,女,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申请人:顾丽,女,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申请人顾丽欠申请人唐海燕借款110000元,由于未能偿还,申请人唐海燕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顾丽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唐海燕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人顾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玉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润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