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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行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章浩、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浩,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行终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少锋,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永良,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利育,区长。委托代理人林亚壮,惠州市惠城区法制局副局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章浩诉被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章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章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覃 毅 华审判员 黄 潮 明审判员 邱 炜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权(兼)黄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