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硕与被执行人雷立鹏、冷永菊、鲁桂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硕,雷立鹏,冷永菊,鲁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严硕,女,汉族,永昌县人。法定代理人:卢金莲,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雷立鹏,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冷永菊,女,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被执行人:鲁桂英,女,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严硕与被执行人雷立鹏、冷永菊、鲁桂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15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严硕于2017年3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立鹏于2017年4月14日向���院缴纳案件款及诉讼、执行费共计36741元,被执行人冷永菊于2017年4月21日将剩余案件款15000元全部交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