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仇小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仇小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41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30号。负责人杨玉柱,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既安,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仇小启,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朱楼寨村仇庄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仇小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万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查明无房产、无土地、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