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杨廷花与唐玉军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廷花,唐玉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21民初991号原告:杨廷花,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被告:唐玉军,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原告杨廷花与唐玉军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件在宣判前,原告依法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廷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玉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