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鹏飞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晋0829刑初94号 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鹏飞,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陆县。2016年7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陆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鹏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日向平陆县人民检察院发出补充材料函,2017年3月29日收到补充材料。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11月23日、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畅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4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陈鹏飞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侯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侯南线1KM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行人郭某某相撞,造成郭某某死亡、陈鹏飞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鹏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检测出被告人陈鹏飞血液酒精含量为101.37mg/100ml。侦查期间,被告人陈鹏飞赔偿被害人郭某某家属王某1人民币15万元整,并取得王某1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鹏飞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本院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适用缓刑。同时提供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车物痕迹勘验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认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人民调解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鹏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4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陈鹏飞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侯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侯南线1KM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行人郭某某相撞,造成郭某某死亡、陈鹏飞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鹏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检测出被告人陈鹏飞血液酒精含量为101.37mg/100ml。 侦查期间,被告人陈鹏飞赔偿被害人家属老人的赡养费、儿子的抚养费、被害人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王某1的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平陆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报警人陈某1于2016年4月4日19时56分报警称,在槐下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请求出警。该局经初查后于同年5月5日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主要内容:被告人陈鹏飞的到案方式系传唤证传换。 3、证人陈某1证言(询问笔录二份),主要内容:2016年4月4日19时50分许,陈某2打电话给我说你赶紧过来,我问他怎么了,他说撞车了,我问人怎么样,他说我爸嘴角流血人不动了。我在5分钟之后赶到现场。我到现场后,陈鹏飞倒在路东,摩托车倒在路中间,路西边躺着一个人,我就打110报警,同时也打了120急救电话,大约过了10分钟交警就到了现场。 4、证人陈某2证言(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2016年4月4日19时许,我爸骑摩托车从槐下村接上我往南村走,走到半路时我的脚不知被什么绊了一下,对面车灯照过来,我爸骑的摩托车就倒地了,我头晕就不知道了。当时不知什么绊住我的左脚了。我不知道是谁报的警。 5、证人王某2证言(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郭某某是事故发生当天19时40分左右离开我家的,20时许,村里有人喊我说出事了,我出去后才知道郭某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救护车已经在现场了。 6、现场勘查笔录、车物痕迹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主要内容:侦查人员对平陆县侯南线1KM处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绘制现场图一份,拍摄照片一组。同时侦查人员对肇事车辆进行痕迹勘验。经勘验,肇事二轮摩托车右挡风板距地高30-80cm受力破碎;前菜篮距地高70-100cm受向后力作用变形。 7、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物品清单,主要内容:2016年4月5日,侦查人员对肇事二轮摩托车予以扣留。同年4月27日发还给被告人父亲陈某1。 8、鉴定意见三份 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平)公(司法)鉴(尸检)字[2016]0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主要内容:被害人郭某某系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 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6]酒检字第1167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主要内容:被告人陈鹏飞送检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101.37mg/100ml。 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6]车鉴字第25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肇事二轮摩托车制动系统和灯光照明装置在发生事故前正常,符合要求;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54.30-57.03km/h之间。 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被告人陈鹏飞负全部责任,被害人郭某某不承担责任; 10、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主要内容:肇事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王某3,强制报废期止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陈鹏飞持有D证。 11、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主要内容:被害人妻子王某1与被告人陈鹏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王某1丈夫的死亡赔偿金、老人的赡养费、儿子的抚养费等共计15万元钱,王某1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12、槐下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害人郭某某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主要内容:被害人郭某某,生于1973年10月24日,因交通事故于2016年4月4日死亡,同年5月4日户口被注销。 14、被告人陈鹏飞供述及辩解(讯问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二份),主要内容:2016年4月4日19时50分,在平陆县圣人涧镇南村到槐下村路段,我驾驶摩托车从槐下村接我儿子陈某2回南村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我当时是由北向南行驶,走到槐下村路段时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摔倒在路上。当天下午我下班后喝了两瓶啤酒。摩托车倒地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15、户籍证明、平陆县公安局圣人涧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陈鹏飞身份信息同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在该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16、被告人陈鹏飞提交的人民调解记录一份、收条原件一份,主要内容:2016年8月2日,双方经平陆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赔偿协议,陈鹏飞赔偿被害人家属总计15万元。其中包括:老人的赡养费、儿子的抚养费、被害人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王某1的精神抚慰金等费用。王某1代表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双方均同意自2016年8月2日起不再互相纠缠。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鹏飞及公诉人均无异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鹏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造成被害人郭某某死亡、被告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37mg/100ml,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且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鹏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白卫峰 审判员 杨春云 审判员 张青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学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