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郝志文与谭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志文,潭洪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189号申请人郝志文,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潭洪方(又名谭军利),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郝志文申请执行潭洪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郝志文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笫27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潭洪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郝志文货款1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37.50元、执行费12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潭洪方履行案款14637.5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辉民初字笫2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郎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