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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8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淑芬与东莞市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淑芬,东莞市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莞市太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8815号原告梁淑芬,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钟贤立,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市政综合楼二楼,营业执照:914419001980200739。法定代表人叶勇。第三人东莞市太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下桥管理区,营业执照:4419002005535。法定代表人何庆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淑芬诉被告东莞市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太和实业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没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凤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