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8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尉潮与杭州中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潮,杭州中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8807号原告:尉潮,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生,身份证地址:浙江省绍兴县。被告:杭州中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4幢424室。法定代表人:杨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潮与被告杭州中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尉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小林人民陪审员 胡 敏人民陪审员 朱浩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汤杨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