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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孟淑粉、张宝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淑粉,张宝树,张丽丽,朱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341号之一申请人:孟淑粉,女,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申请人:张宝树,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人:张丽丽,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邑县。被申请人:朱金海,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冀1122民初3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朱金海名下冀T×××××号车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秋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