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孟淑粉、张宝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淑粉,张宝树,张丽丽,朱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341号之一申请人:孟淑粉,女,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申请人:张宝树,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人:张丽丽,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邑县。被申请人:朱金海,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冀1122民初3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朱金海名下冀T×××××号车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秋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