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宋建君与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君,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009号原告:宋建君,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33392988X,住所内江市西林新区兴隆路280号。法定代表人白永会,联系。原告宋建君与被告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宋建君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建君负担。审判员 黄川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