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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宋建君与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君,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009号原告:宋建君,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33392988X,住所内江市西林新区兴隆路280号。法定代表人白永会,联系。原告宋建君与被告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宋建君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建君负担。审判员  黄川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