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西安盛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建国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盛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赵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盛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建国,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建国银行存款6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