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合与马丽丽、程仲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合,马丽丽,程仲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王合,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马丽丽,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程仲合,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系被告马丽丽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合与被执行人马丽丽、程仲合一案中,被执行人马丽丽、程仲合自行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23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尤 宇审判员 张利平审判员 韩永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琼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