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贾治春申请执行伍绍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治春,伍绍乐,贾治春,伍绍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贾治春,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伍绍乐,男,汉族,生于1948年8月3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仪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在贾治春申请执行伍绍乐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伍绍乐应当履行执行标的总额65,000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425元,现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伍绍乐无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贾治春申请执行伍绍乐借款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58,100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425元,申请执行人贾治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波审 判 员 熊绍柏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焱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