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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王新颖,刘会玲,弭祥,张淑惠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财保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地址: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芳济道龙泽苑小区***号。负责人:孙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岳鹏,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法定代表人:王新颖。被申请人: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凯顺路南老泵嘴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伯轩。被申请人:王新颖,男,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刘会玲,女,汉族,1962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被申请人:弭祥,男,汉族,1953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被申请人:张淑惠,女,汉族,1951年12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与被申请人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弭祥、张淑惠、王新颖、刘会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弭祥、张淑惠、王新颖、刘会玲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要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弭祥、张淑惠、王新颖、刘会玲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弭祥、张淑惠、王新颖、刘会玲名下银行存款及债权6000万元或等价房产、土地及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预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徐福禄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呼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