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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6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安玉荣与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岔路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荣,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岔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6357号原告:安玉荣,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孙丽华,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岔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单巨平,系该村主任。原告安玉荣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岔路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丰鑫及人民陪审员陈颖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玉荣承担。审 判 长 赵 宝 伟人民陪审员 张 丰 鑫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