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辉与熊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熊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646号原告:王辉,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熊先锋,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熊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7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4元,由原告王辉负担。审判员 罗阳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桂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