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石俊华申请执行史牛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俊华,史牛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石俊华。被执行人史牛娃。本院在执行石俊华与史牛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14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天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