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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石俊华申请执行史牛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俊华,史牛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石俊华。被执行人史牛娃。本院在执行石俊华与史牛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14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天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