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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辉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辉,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人,大专文化,住深州市。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左右至11月左右,被告人刘辉在深州市工商局家属楼自己家中及深州市金港湾酒店多次容留王某、刘某等人吸食冰毒。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证人刘某、王某证言、被告人刘辉吸毒工具照片、深州市公安局现场检验报告书、深州市公安局现场检验结果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辉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殷萌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