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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9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君与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君,刘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900号之一原告:胡君,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明,和县石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飞,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原告胡君与被告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刘飞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庆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