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9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君与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君,刘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900号之一原告:胡君,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明,和县石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飞,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原告胡君与被告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刘飞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庆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