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4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金亮与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亮,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27号原告:杨金亮,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赵钢,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崔晓英,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芳,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亮诉被告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亮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杨金亮负担。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业顺书 记 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