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睿和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睿,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初878号原告李睿,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南,甘肃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法定代表人:余文秀,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睿诉被告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李睿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睿撤诉。案件受理费101394元,退回原告李睿。审 判 长 陈 桂审 判 员 魏长青代理审判员 何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玄丝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