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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公培鑫与杨林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培鑫,杨林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公培鑫,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杨林达,男,1988年7月7日生,汉族,国家电网白山供电公司职员,住浑江区红旗街。本院在执行公培鑫与杨林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林达在单位账户内缴存的公积金,给付申请人公培鑫。至此,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