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公培鑫与杨林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培鑫,杨林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公培鑫,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杨林达,男,1988年7月7日生,汉族,国家电网白山供电公司职员,住浑江区红旗街。本院在执行公培鑫与杨林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林达在单位账户内缴存的公积金,给付申请人公培鑫。至此,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