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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范春武与谢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武,谢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范春武,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丽,女,鸡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谢春江,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范春武与谢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谢春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谢春江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谢春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志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