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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焕娥、赵钰等与渑池县公安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娥,赵钰,赵祖琛,赵朝栋,渑池县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2495号原告:张焕娥,女,1952年4月19日生,汉族。原告:赵钰,女,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原告:赵祖琛,男,2004年5月23日生,汉族。法定监护人:王雪,女,汉族,1977年2月21日生,系原告赵祖琛母亲。原告:赵朝栋,男,1953年1月1日生。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遂成,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被授权。被告:渑池县公安局,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倪建军,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该局民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宏韬,该局民警,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焕娥、赵钰、赵祖琛、赵朝栋与被告渑池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焕娥、赵钰、赵祖琛、赵朝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焕娥、赵钰、赵祖琛、赵朝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焕娥、赵钰、赵祖琛、赵朝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焕娥、赵钰、赵祖琛、赵朝栋负担。审 判 长  王留刚审 判 员  苏海涛人民陪审员  邢龙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群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