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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廖富洪故意伤害案(2017)川1028刑初5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富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8刑初5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富洪,绰号“廖刚”,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初中肄业,农民,住隆昌县。2016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8月1日因本案被隆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隆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昌县看守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富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辉、代理检察员陈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富洪及辩护人沈大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廖某1数年以来对家庭成员动辄谩骂及随意殴打,造成家庭关系紧张。2016年7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廖某1因家庭琐事再次辱骂其儿子被告人廖富洪至次日凌晨2时许,期间,被告人廖富洪为避免冲突,独自上楼躲入自己卧室关门休息。次日7时许,被害人廖某1起床后,继续谩骂并踢开被告人廖富洪房门,抓住被告人廖富洪并用拳头击打其头部和背部,被告人廖富洪母亲张某1见状从背后抱住被害人廖某1进行劝阻,被告人廖富洪挣脱后,被害人廖某1再次冲上前用拳头击打被告人廖富洪胸口和背部,被告人廖富洪为逃离房间,情急之下顺手拿起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一把打开的折叠刀先后刺了被害人廖某1右腿部两刀及左腹部一刀。被害人廖某1受伤倒地后被告人廖富洪立即电话联系其朋友杨某1将被害人廖某1送往医院救治,杨某1赶到现场后见被害人廖某1伤势严重,随即拨打了120,120赶到后,对被害人廖某1进行了检查和抢救,最终被害人廖某1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廖某1系生前左季肋下遭受单刃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廖富洪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其母亲张某1,爷爷廖某2、姑姑廖某3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富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富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富洪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因自己的行为导致父亲死亡,给家庭造成严重后果,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自己深感后悔,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罚,以便早日出去重新做人,照顾好爷爷及母亲。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廖富洪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施暴,甚至打断了其父亲廖某2的两根肋骨,案发前对被告人实施殴打,被告人为了摆脱殴打才用刀刺伤了被害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家庭有74岁的爷爷需要赡养、母亲无人照管,响石镇及周边227名村民联名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在关押期间,看守所也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及民意,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被告人廖富洪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廖某1喝酒后因家庭琐事辱骂其儿子被告人廖富洪至次日凌晨2时许,期间,被告人廖富洪为避免冲突,独自上楼进入自己卧室将手机音乐放到最大关门休息。次日7时许,被害人廖某1起床后,继续谩骂被告人廖富洪,被告人廖富洪收拾东西准备离家,被害人廖某1踢开被告人廖富洪卧室门,抓住被告人廖富洪并用拳头击打其头部、背部,被告人廖富洪母亲张某1见状从背后抱住被害人廖某1进行劝阻,被告人廖富洪挣脱后,被害人廖某1再次冲上前用拳头击打被告人廖富洪胸口和背部,被告人廖富洪为逃离房间,情急之下顺手拿起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一把展开的折叠刀先后刺了被害人廖某1右腿部两刀及左腹部一刀。被害人廖某1受伤倒地后被告人廖富洪电话联系其朋友杨某1将被害人廖某1送往医院救治,杨某1赶到现场后见被害人廖某1伤势严重,随即拨打了120,120赶到后,对被害人廖某1进行了检查和抢救,最终被害人廖某1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廖某1系生前左季肋下遭受单刃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廖富洪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其母亲张某1,爷爷廖某2、姑姑廖某3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物证1.猎刀一把:证实被告人刺伤被害人时所使用的刀具;2.廖某1及廖富洪案发时所穿衣服及裤子:证实被害人衣物上有大量血迹,被告人的衣服有撕裂痕迹。二、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6年7月31日8时44分,隆昌县响石镇派出所接120转110报案称响石镇有人自杀身亡,要求出警;2.到案经过:证实隆昌县公安局响石派出所在被告人廖富洪家中将被告人廖富洪抓获;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4.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详单、隆昌人民医院急诊病历:证实被告人廖富洪事发后与朋友杨某1有多次电话联系;120赶到现场初步诊断被害人廖某1系左上腹贯通伤死亡;5.隆昌县响石镇XX村委会的情况说明、联名信:证实隆昌县响石镇周边村民罗某、刘某等227人联名反映被害人廖某1长期对家人实施家庭暴力,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6.隆昌县看守所的报告:证实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突出,认罪悔罪,请求量刑时酌情考虑。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1(母亲)的证言:证实事发头天晚上吃饭时因买收割机的事自己与老公廖某1争吵,儿子廖富洪为了岔开话题就说承包村上修公路的事,因为钱的事廖某1又与儿子吵了几句,儿子就上楼休息,把手机音乐开得很响,老公就一个人发脾气,喊儿子滚,摔东西,一直闹到凌晨2点左右,第二天早上七点左右老公起来又开始乱骂,摔东西,并冲到儿子卧室一脚踢开房门,抓住儿子的衣领,把儿子按在下面,要打儿子,我赶紧从后面把老公抱住,喊儿子快走,因气力没有老公大,儿子一直被老公按着的,在床边蹭过来蹭过去,我使劲往后拉老公,拉了几下就感觉到老公身子往下沉,见地上有血,老公左腹部有一个洞在流血,儿子手上拿了一把十来公分的折叠刀,刀上有血,我就骂儿子,儿子一直在哭,说“我受不了了”,我叫他赶快送去医,儿子就打电话给他一个姓杨的朋友,姓杨的来了就打电话给120,我为了保儿子就给120的说老公是自杀的,120的来了抢救无效就报警了。老公一向脾气暴躁、动不动就打人、摔东西,经常打人,家里面的人都要打,打我,打儿子,打他父亲,乱骂人,周围邻居都知道,儿子内向,很诚实,很听话,从来没有和别人打架、闹矛盾,我现在无依无靠,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顾,希望从轻处罚儿子。2.证人舒某、雷某的证言:证实120接急救电话后自己去现场看见一40多岁的男子躺在二楼房间地板上,一个中年妇女坐在地上哭,说两口子吵架男的自杀,床边到处是血,男子左腹部有较深的伤口,经检测男子已经死亡,舒某就报了警。3.证人杨某1(朋友)的证言:当天7点20左右接廖富洪电话,称与他父亲过了孽(即吵架、打架),叫快点过去把他父亲送去医院,我去看见他父亲倒在地上已经没有什么知觉,地上很多血,我就拨打了120,并去接120的到了现场。廖富洪为人可以,不爱说话,比较勤快。4.证人程某(朋友)的证言:证实当天7点39分杨某1打电话说廖富洪的父亲不行了叫自己过去,自己与杨某1一起同120的去了现场,到了后听说廖富洪的父母吵了架,他父亲自杀了。5.证人廖某2(爷爷)的证言:廖某1是我儿子,平时脾气很暴躁,爱喝酒,喝酒后就发酒疯,平时要打家里人,骂人更是家常便饭,七、八年前把我右边的两根肋骨打断了的,打了我很多次我也不敢报警,也不敢跟村社反映,怕他回来还要打我,动不动就打老婆、儿子,还要打妹妹廖某3和弟弟廖某4,以前把廖某4的腿都打断了的,还说廖某4敢回来要把他处死,所以我女儿和儿子都不敢回来看我。廖富洪是我孙子,平时很听话,从来不惹事,对我也很孝顺,很勤快,亲戚都很喜欢他。6.证人李某(亲戚)的证言:证实曾某1接张某1电话说廖富洪与廖某1发生了抓扯,自己与曾某1跑去现场,看见廖某1倒在地上,廖富洪在旁边哭,廖某1左腹及地上有血,120的来了不久就死了,是廖富洪用水果刀捅到的,我去骂了廖富洪,还打了廖富洪,骂他不该对父亲动手。廖某1平时脾气坏得很,要乱骂人,打人,老婆张某1经常被他打,他父亲廖某2也是被他经常打骂,廖富洪从小到大经常被他父亲打骂,廖富洪很老实,不惹祸,孝顺家里人。7.证人曾某1(亲戚)的证言:2016年7月31日早上张某1哭着给我打电话,说廖某1与廖富洪在家里发生了抓扯,叫我和李某去,到了她家看见张某1抱着廖某1在哭,廖富洪很着急,廖某1身上及地上很多血,不久就死了,听张某1说廖某1与廖富洪闹起来了,张某1把廖某1抱着叫廖富洪走,廖富洪没有走,手里的刀把廖某1杀到了。廖某1平时很凶恶,要打他父亲,不准他父亲在家里住,喝了酒要打老婆,对儿子也很差,经常打儿子。廖富洪平时表现很好,很勤快,不得惹事。8.证人丁某(计生专干)的证言:证实廖某1爱喝酒,喝了酒要打妻子、儿子,我看见过他打他父亲廖某2,我还问廖某2为什么不报警,廖某2说害怕他报复家里人,廖某1长期在家里闹,大家都晓得,我印象很深的是4年前廖某1打廖富洪,张某1去劝,结果把张某1打到田里,头被廖某1按到稀泥里面,如果不是我们去拉,张某1那天都被闷死在田里了。廖富洪不爱说话,比较老实,平时喜欢帮助村里人,对人很好,就是从小到大挨打,处了对象就因为他父亲打骂他被吓跑了,后来介绍的人听到说他父亲要打人都不敢和他耍朋友。9.证人杨某2(邻居)的证言:证实廖某1脾气怪,爱喝酒,喝酒后砸东西,经常打他父亲、老婆、儿子,家人都只有躲他,周围的人也不敢劝阻。廖富洪勤劳肯干,没得多话,是个老实人。10.证人杨某3、邱某、张某2、谢某、王某1、曾某2、曾某3、陈某1、丁某、陈某2、陈某3、兰某、王某2(村民)的证言:证实廖某1脾气怪、经常打骂家里人,连自己的父亲都要打,廖富洪经常被打得到处跑,要不是邻居劝阻,老婆都被打死了,廖富洪为人好,爱帮助人,性格好,老实本分,杀死他父亲是被逼迫的,现在只有一个爷爷和母亲,没人照顾,希望对他从宽处罚。四、被告人供述:证实事发头天晚上吃饭时因买收割机及修公路的事自己被父亲骂了就上楼休息,第二天早上7点多起床听到父亲又在骂自己,而且声音越骂越大,自己有些生气,就跟父亲说自己搬出去住,家里的活照样做,叫他不要闹了,让周围人笑话,自己回到房间准备收拾行李,父亲就冲过来打自己,跑又跑不掉,就在房间乱窜,父亲追上用拳头打自己的背部、后脑勺、耳朵也被伤了,这时母亲来了就把父亲拉着,没能拉住,父亲又冲上来打了自己胸口和背部,自己看见床头柜上有一把刀,就冲过去把刀拿到,这时父亲又冲过来打自己,自己想到用刀剁他的大腿就可以跑了,于是自己就持刀在父亲的右大腿剁了两下,剁完自己就想跑,但还是没有跑脱,父亲又把自己衣领逮住把自己甩到床中央,刀子插到床垫里了,自己起身,父亲又按自己一下,刀子又剁到床垫,自己从床上起来,拿刀在父亲面前晃了一下,想吓走父亲,但父亲不要命似的又朝自己冲过来打自己,母亲拉不住,自己心里害怕,退了两步站在床尾,将刀横在胸口,见父亲冲过来就顺手用刀剁了他左腹部一刀,父亲就慢慢倒下去了,母亲把父亲抱到,自己就跑到楼下给杨某1打电话叫他赶快过来送到医院去,后来120的来了,说父亲没得救了并报了警,家里有几个亲戚和邻居也来了,说我爷爷老了,家里没有其他男人,必须把我保住,让母亲说父亲是自杀的,母亲就让我给警察说父亲是自杀的。五、勘验、检查等笔录1.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事发当天被告人左耳、左后颈、头部、右肩部、左背部等7处有伤,被告人称是其父亲廖某1打的。2.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现场提起了被害人廖某1及被告人廖富洪事发时所穿衣服、裤子及廖富洪杀死廖某1所使用的猎刀,衣物上有血迹、撕裂痕迹,公安机关将衣物发还,将猎刀随案移送。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廖某1遇害地点在隆昌县响石镇巫山村6组自己家的二楼房间及遇害现场情况。六、鉴定结论1.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内公(物)鉴(理)字[2016]440号鉴定文书: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害人胃及内容物送检,未检测出安定、乐果、甲氰菊酯、毒鼠强成分。2.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内(公)鉴(DNA)字[2016]1132号鉴定文书:证实送检衣物及现场血迹与被害人一致。3.隆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廖某1尸体的检验及鉴定意见:证实死者廖某1系生前左季肋下遭受单刃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富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富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家庭的实际困难及社会影响等,建议对被告人廖富洪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建议适用缓刑,因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该量刑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富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二○年一月三十日止)二、对作案工具猎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计大姝人民陪审员  王好美人民陪审员  杨德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