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润普科技有限公司与汇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润普科技有限公司,汇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846号原告深圳市润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塘边路6号宝盛工业区A区6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678587896。法定代表人李明。委托代理人潘虎城,公司员工。被告汇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大水田工业区B区宝运达厂房A栋1-2层,组织机构代码685379737。法定代表人汪晓春。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虎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19日,双方签订供货合同,4月起交货4010只,货款共320800元。经多次上门讨要,于2016年9月30日付款20000元,并开具一张2016年10月31日汇款单(实际无法到账)。目前拖欠款项总额为300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0800元及延迟付款的利息14288元(自2016年5月3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三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6年开始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超声波氧气传感器,按被告采购单要求送货。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2016年10月31日,被告开具汇款委托书支付货款,后该汇款未能到账。双方于2016年11月23日对账,被告确认其未支付货款总金额为300800元。以上事实,有采购单、交货验收单、汇款委托书、对账单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在按约定给付被告货物之后,被告应当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00800元。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汇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润普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08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30日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13元,由被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晓 光人民陪审员 李 振 财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莹(兼)书 记 员 黄 梦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