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永庆信用社与周福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庆信用社,周福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庆信用社(以下简称“永庆信用社”),住所地安图县。代表人崔茂名,主任。被执行人周福升,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永庆信用社与周福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的(2009)安白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庆信用社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庆信用社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安白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龙福 来源:百度“”